江苏省作为我国铸造产业大省,铸造产业的升级转型关乎铸造行业的前进方向。
江苏省是我国排名第二的经济省份,经济结构完整,经济实力强大。在近年来的铸造产能置换中,一直走在全国铸造行业前列。全国其他地区的铸造企业常常拿江苏省的铸造产能置换案例来做参考。
而在政策解读方面,江苏省工信部门给出的解读也一直是全国铸造产业和铸造产业集中地区的学习样本。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江苏省的铸造产能置换中大家都比较关注的问题。每个问题都有答案,这些问答也许能帮助大家解决心中的疑惑!
以下内容来源于江苏省工信厅!
2020年8月19日,省工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苏工信规〔2020〕3号),下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为什么出台《办法》?
2018年,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将江苏省列入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重点区域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动重点区域改善环境空气质量,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明确要求“重点区域要严格把好铸造建设项目源头关口,严禁新增铸造产能建设项目。重点区域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铸造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征求省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并公示、公告”。
为贯彻落实三部委文件精神,严禁新增铸造产能,推动我省铸造行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2、《办法》总体思路是什么?
《办法》坚持项目管理思路,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地方联合审核上报、省级联合审核确定的流程管理方式,突出审核依据的规范性、审核过程的严谨性和部门工作的协同性。
3、《办法》有哪些重点工作?
产能置换管理操作层面的事项较多,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建设项目的审核把关
《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工业企业确需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项目。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重绿色化改造提升。主要设备选型、制造工艺类型等应优于退出产能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所有产生颗粒物或VOCs的工序应配备收集和处理装置;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
(二)对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界定管理
《办法》明确,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必须真实、合规、有效。有真实的熔炼等主要设备,有明确的铸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环评审批等手续,不存在影响产能按期退出的法律纠纷。
《办法》同时明确,国家和省已明确退出或淘汰的低端落后铸造产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熔炼等主要设备的产能、钢铁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非铸造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办法》对退出产能界定予以细化,有利于增强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的可操作性,也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
(三)对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数量审核
《办法》明确,铸造产能置换采用等量或减量原则,建设项目所用铸造产能数量不得多于用于置换的铸造退出产能数量。退出产能数量原则上依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确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具体产能数量(吨/年)的,依据实有熔炼等主要设备并结合实际生产情况严格进行换算确定。当实际建成产能小于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建成产能确定。产能换算的标准采用中国铸造协会《铸造企业生产能力核算方法》,企业须根据计算方法,结合自身建设和生产经营实际,实事求是测算自身置换产能,并报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公告。退出产能数量的核实查验,由产能置换专家组出具明确意见。
同时,《办法》明确,用于置换的铸造退出产能数量仅作为产能置换的依据,不得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上进行推介、交易或者拍卖。
(四)对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公告管理
按国家文件要求,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应向社会公告。退出产能公告中必须同时明确退出产能的设备和退出产能的数量。《办法》明确了退出产能公告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企业退出铸造产能用于置换的,应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完整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环评审批等手续和计划退出的实有熔炼等主要设备清单,并对退出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作出承诺。
2.退出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申请,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对退出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告。
(五)对产能置换工作流程实施管理
为提高产能置换方案申请确认工作效率,《办法》尽量简化产能置换方案审核公告程序,具体置换流程包括:一是企业建设铸造项目前,必须制订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填写铸造项目产能置换申请表。同时提供建设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退出产能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产能置换双方签订的退出产能协议或合同复印件(企业自身置换除外);退出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退出产能公告等相关材料;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申请,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报送材料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后,组织专家按照采信企业承诺与现场核实查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对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公示、公告。
(六)对退出产能设备的拆除和验收管理
按国家文件要求,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后,新项目试生产前,退出产能企业须按承诺及时关停、拆除和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设备。《办法》明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后,退出产能企业须按企业承诺在拆除到位时间前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设备,并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退出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依据企业验收申请,牵头对产能退出情况及时组织现场验收,验收通过的,及时将验收结果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对新项目的产能查验管理
按国家文件要求,对新项目要组织查验新生产装置的实际生产能力。《办法》明确,建设项目企业须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依法办理项目备案和环评报批等手续,按期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达效。未完成环评报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退出产能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验新项目的实际生产能力,确保与公告的产能一致。
4、如何推动《办法》实施?
一是压实各级部门监管责任。《办法》明确了铸造项目产能置换的申报和审核程序、各级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举措,进一步压实了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是加强专家指导和智力支撑。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省工信厅建立了省内外铸造领域专家组成的铸造产能置换专家库,为全省各地开展置换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支撑。
三加强培训和政策解读宣传。适时组织工信、发改、环保系统管理人员开展铸造项目产能置换工作培训,提升管理工作规范性。多渠道向铸造企业进行政策解读和宣贯,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